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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 西 省 法 学 会 章 程
陕西法学会  

  (2003年 11 月 18日陕西省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  (2006年2月20日陕西省法学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修改建议)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陕西省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,是陕西省法学界、法律界的全省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,推进依法治国、依法治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,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 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 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繁荣法学研究,推进法学理论创新、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,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,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,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,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服务。
  第三条 本会由省委领导联系,由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代管,按照自身特点,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。

第二章  任  务

 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,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  第五条 组织制定法学研究规划,指导各学科、各专业、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市(区)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、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,推进理论创新,研究法学和法律实践中的重大课题,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,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。
  第六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对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,进行学术研讨,提出决策依据和建议,促进我省改革开放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。
 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,反映新情况,研究新问题,总结新经验。建立信息网络,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。
  第八条 参与地方立法的起草、调研、咨询、论证工作,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。
 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全省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和优秀法学论著的活动。
  第十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的法学、法律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。
  第十一条 主办本会法学刊物,组织编印法学图书资料。
  第十二条 开展法学、法律培训活动。
  第十三条 开展社会法律服务,参与法制宣传。
  第十四条 指导、协调团体会员和各学科(专业、专门)研究会的工作。
  第十五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、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  凡赞成本会章程,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省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和热爱法学研究的其它各界人士,由本人提出申请,本会会员一人介绍,经本会批准,即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 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市(区)法学会、全省性法学、法律工作者团体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热心支持法学研究事业的企事业单位,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本会批准,即为本会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中的成员,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,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。
 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,须书面告知本会,即为退会。
 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,经本会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 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
  (一)享有本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  (二)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、专业、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它活动;
  (三)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、图书资料和出版物,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;
  (四)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批评。
  第十九条  个人会员的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(二)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  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法律咨询服务,提供研究成果;
  (四)按期缴纳会费。
 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
  (一)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;
  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它活动;
  (三)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、图书资料和出版物,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;
  (四)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批评。
 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(二)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  (三)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研究成果、信息资料等;
  (四)按期缴纳团体会费。

第四章 组 织

 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,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,每五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。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。
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  (一)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  (二) 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;
  (三) 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
  (四)  选举本会理事;
  (五)  推举本会名誉会长。
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,任期五年。
  理事会的职权:
  (一) 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
  (二)  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  (三) 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  (四)  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;
  (五)  聘请本会顾问。
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任期五年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。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。
 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  (一)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;
  (二)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
  (三)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,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;
  (四)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;
 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,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外代表陕西省法学会。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,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各学科(专业、专门)研究会,任期五年。
  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专家学者组成。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委员。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各学科(专业、专门)研究会开展法学研究,负责优秀成果的评选。
  各学科(专业、专门)研究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在本会领导下,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。
  第二十六条 市(区)法学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、任务和组织形式,结合本市(区)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,并受本会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。
  本会对全省各市(区)法学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。
 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,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,加强同会员的联系。

第五章 经 费
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
  (一)会费;
  (二)财政拨款;
  (三)社会资助;
  (四)法律服务收入;
  (五)其他收入。

第六章 附 则
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。
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。